来源:法务网
2023-03-06 16:09:04
开设赌场罪,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起诉
案号: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耒检公诉刑不诉〔2018〕25号)
1.基本案情
(资料图片)
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从木某某等人手上转得一游戏厅并更名为“A”,后借用徐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营业执照进行营业。
因游戏厅生意不好,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7年春节前,购进两台赌博机(“铠甲美人”打鱼赌博机、“幸运皇冠”球形扑克牌押分赌博机)摆放于游戏厅供他人进行赌博。
后又聘请了匡某某(本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游戏厅负责游戏厅内机器维修及给赌博机上分,匡某某的工资按赌博机的营业盈利的5%提成。
游戏厅内“铠甲美人”、“幸运皇冠”赌博机每次最多能同时供8人使用,两台赌博机平均每天盈利100多元,至2017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进行清查时,总计盈利约18000元。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盈利数额、赌资、参赌人数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开设赌场罪,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