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现代快报
2023-02-28 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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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银行账户里的223万元,但诉请未被法院支持,解除相关保全措施,被告可以据此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5月,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陈某及其女儿小陈诉至法院,要求父女俩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冻结陈某、小陈银行账户资金223万元。因陈某的账户资金仅几十元,法院实际冻结了小陈银行账户里资金计223万元。期间,小陈曾口头对此保全裁定提出过异议。同年9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小陈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针对小陈的诉讼请求,由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南京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同年2月15日,法院裁定解除对小陈的相关保全措施。
小陈起诉至法院,认为孙某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应赔偿其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如果存在,是否应当赔偿小陈因错误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小陈是还款义务人陈某的女儿,孙某证明小陈有使用案涉被保全账户代收陈某工程款的情形,该账户与还款义务人陈某的资金具有牵连性,孙某申请对小陈、陈某的银行账户一并进行查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孙某在该案中申请法院查封的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孙某在起诉前也不可能准确预见其诉讼主张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法院支持,其申请保全相关当事人账户上与诉请金额相当的财产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不能因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认定其申请错误。此外,小陈银行账户被保全产生的法律效果在于限制小陈对账户中资金的处分行为,银行正常对账户资金结算利息。因此对小陈关于孙某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并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贡永红表示,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方法之一。但法院是以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基础,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定,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并不当然意味其财产保全行为错误,认定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需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上可归责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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